派遣工辭職與自動離職區別在哪里?
發布日期:2019-06-17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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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們給大家講解過了自動離職,但是很多網友都不太清楚辭職和離職有什么區別,不都是一個意思嗎,離開了一個公司,離開這個公司的工作環境,不就是辭職嗎?其實呢這兩個詞意義上很多的不同,有什么不同呢?今天職來已久的小編就為大家他倆其中的奧妙。
所謂“辭職”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講法,并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關于“辭職”,如果要用嚴謹的法律語言來表達,應當表達為“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其重點有兩點:其一,勞動者主動表達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明確意思表示;其二,雙方勞動關系得以解除。而“自動離職”若用嚴謹的法律語言來表達,應當表達為“勞動者不辭而別”。講到這里,聰明的讀者已經看出來了。相對于“辭職”,“自動離職”的內涵中有兩個特點:其一,勞動者沒有明確表示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所以是“不辭而別”;其二,雙方勞動關系是否解除處于一種待定狀態。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自動離職”往往并不能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勞動關系的終結。
一、離職
離職,指的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與離崗有共同之處:離崗是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領導成員或中層干部),雖然未到法定退休、退職年齡,但又有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辦理離職手續,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現象。離崗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一律不變,仍與原單位保持工作關系,但不占單位的干部職位和編制人數。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個人角度:如個人原因、不適應公司文化、薪酬待遇低、缺少發展空間、與上/下級關系不和等等
二、辭職
辭職即辭去職務,指的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辭職含義可以分為兩種:
1、辭去所擔任的職務向上級提出了辭職要求
2、辭去所擔任的職務,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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