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發布日期:2019-06-23 17:08
瀏覽次數:未知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應具有以下特征:
一、用工主體符合法律規定。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主要是指法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此之外,其他主體是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用工主體的。
二、勞動關系雙方具有一定的隸屬性。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就自然的形成了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主要包括人格上的從屬性和經濟上的從屬性。人格的從屬性是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勞動者有服從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工作指令、并接受用人單位監督的義務;經濟上的從屬性是勞動者付出勞動,用人單位需要給付勞動者一定的勞動報酬,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三、勞動關系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為了保護勞動關系和諧和穩定,國家通過大量法律法規對勞動關系加以規定,例如《勞動法》第42條規定:女性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允許被辭退。而勞務關系,是指不構成勞動關系的,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的民事關系,如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關系,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關系,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關系等。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如下:
一、用工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中用工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但勞務關系中的用工主體范圍則更為廣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主體雙方之間的隸屬性不同。勞動關系中,主體雙方具有隸屬性,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成員,需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領導的安排。但早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不具有身份上的依附性。
三、國家干預性程度不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除由勞動合同約定以外,勞動法還強制性的做出了規定,例如工作時間、辭退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強制性的繳納社會保險等等。然而勞務關系的雙方主要根據雙方的協商簽訂合同,充分的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四、法律救濟途徑不同。勞動關系產生的勞動爭議適用和解、調解、先仲裁后訴訟的處理機制,勞務關系產生的糾紛為一般普通民事糾紛,適用普通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即可。
- 上一篇:勞務派遣合同到期續簽方式
- 下一篇: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區別在哪里?
熱門資訊
相關問題
聯系方式
- 服務熱線:
- 400-006-5055
- 郵箱:
- 546799@qq.com
- 公司地址:
- 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龍旗廣場D座1107-1108室